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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乳品条例》是质检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质检部门应当重点在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落实监管职责。
  (一)依法履行标准化主管部门职责。
  要根据《乳品条例》、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规定,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化相关工作。
  (二)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严格市场准入。
  按照《乳品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企业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以及符合厂房、设备、技术、人员要求等法定条件,由所在地省级以上质监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对进出口乳品实施检验监管,严把口岸关。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乳品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乳品进口检验,严格履行进口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对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及合同要求的证明,并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口。
  (四)依法加强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的监管。
  在乳制品行业建立和实行国家统一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加强对从事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证明其符合了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的企业进行认证结果抽查,严厉查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加强对乳制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乳品条例》规定了对乳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使用过程控制,乳制品出厂检验制度,乳品销售记录制度,乳品及其包装、标识质量安全要求等。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六)依法实施乳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乳制品定期监督抽查工作由省级质监部门按照规定期间组织实施。省级质监部门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制定次年乳制品监督抽查计划,并报总局备案。乳制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总局依法组织实施。
  乳制品定期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企业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省级质监部门应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乳制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应有的机构、人员、资金、装备和技术支撑,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项目检得了、检得出、检得准、检得快。
  (七)依法实施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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