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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六是乳制品生产企业乳制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在现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对乳制品必须实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七是乳制品生产企业的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出厂、上市的产品;质监部门发现乳制品不安全的,应当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
  (四)规定了乳制品进出口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规范。
  一是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
  二是出口乳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了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乳制品销售者的质量安全义务,包括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销售台账等。
  二是建立不合格乳制品的退市制度,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售出的乳制品;发现乳制品不安全的,还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通知生产企业。
  (六)突出了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是对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二是加强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是规定婴幼儿奶粉召回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七)完善并强化了乳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禁止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及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及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奶粉,禁止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等有关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并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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