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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2008年10月18日 国质检法[2008]5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实施。为了保证各级质检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乳品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市场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等突出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及时制定发布了《乳品条例》。
  《乳品条例》在总结和分析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出了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对新时期、新形势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乳品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乳品质量和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乳品质量安全的期望。贯彻实施《乳品条例》是质检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是质检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
  二、深入学习,把握实质
  《乳品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着重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乳制品进出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加重了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建立并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地位。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和有关部门分段监管、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分别负责奶畜养殖和生鲜乳生产及收购、乳制品生产和进出口、乳制品销售、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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