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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8]28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0月9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4.14%下调至 3.87%,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7.20%下调至 6.93%,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4.59%下调到4.32%,下调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13%下调到4.86%,下调0.27个百分点。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七、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八、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附表: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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