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认为,现行
农业法是农业与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总体上适应现阶段“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目前暂不宜修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抓紧制定、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解决:一是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我委已完成农民权益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二是制定农业投入法,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尽快开始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三是修改
农业技术推广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进行法律的修改工作。
2.周文玉等30位代表、王阳娟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
渔业法的议案2件(第46、82号)。议案提出,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
物权法明确规定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现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难以适应贯彻实施
物权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加强对养殖和捕捞权利的保护。
今年颁布的
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明确规定了渔业权,确立了物权保护的原则,肯定了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活动并获得收益权利的用益物权属性,有必要对渔业权作出具体而全面的规定。目前,农业部拟修改
渔业法实施细则。我委建议暂不修改
渔业法,可以在修改
渔业法实施细则时充实渔业权保护的内容。
3.周建元等30位代表、陈立昶等33位代表提出修改
种子法的议案2件(第663、694号)。议案提出,随着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
种子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修改
种子法,如规范品种名称标注和相邻省区引种的规定,取消“相邻(省、区、市)”的限制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