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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18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项目,有些处于立法准备阶段,有些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落实,有些可在相应的法律中规范,可以不进行专门立法
  (一)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补电子废弃物处理有关规定的议案和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的议案2件
  周文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的议案1件(第45号)。议案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控制电子废弃物污染规定得不具体、不全面,其有关配套行政法规的效力有一定局限性,建议制定专门法律,将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张学东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补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有关内容的议案1件(第740号)。
  伴随我国电子电器产品淘汰报废高峰的到来,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处理、循环利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有关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立法问题,2002年公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已经规定了法律义务;目前正在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对电子废物的回收责任和循环利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由于电子废物种类繁多,回收、处置、利用的方式、方法、途径差异较大,法律无法对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利用问题作出统一而又具体的规定,很多具体问题只能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分门别类地解决。为有效管理不同类别的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利用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试点、示范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七个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还起草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草案,制定该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07年的立法计划。我委认为,现行法律和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能够为电子废物的管理及法规制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多已考虑。因此,目前可以不专门制定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也可不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关于修改水法和制定水权交易法的议案4件
  童海保、曹大正、刘赐贵等10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3件(第138、294、305号)。议案提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议对水法的一些具体条文进行修改,突出节约用水,体现对南水北调等大型调水工程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体制和水权制度。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水权交易法的议案1件(第236号)。议案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水资源紧缺矛盾的日益暴露,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水资源的配置和节水已经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建议制定水权交易法,通过建立用水定额体系和水权交易市场等,发挥经济手段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水利部认为,有关节约用水、强化流域管理、跨流域调水、水权制度等问题在现行水法中已有原则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上可以满足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许多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制定配套法规解决。因此,当前尚无必要修改水法。针对具体条文的修改意见,水利部的意见是:
  水法八条对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提出了原则规定,第五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据此,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正在起草节约用水条例。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将在制定节约用水条例时考虑。
  水法二十二条对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南水北调工程是改变我国供水格局的重大战略性工程,会对相关地区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和管理模式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水利部已于2006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南水北调用水管理条例》,因此,不需要专门对水法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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