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3件
  阮文忠、章联生、任玉奇等96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3件(第222、326、473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水土流失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现行水土保持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扩大监管范围,建立补偿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工作由水利部负责。水利部于2005年1月启动了水土保持法的修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修改草案已经初步形成,并已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的意见。目前,水利部正在整理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有修改草案稿中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反映。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叶继革、王登记、董连慧等94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第318、638、655号)。议案提出,现行矿产资源法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的管理要求,应当进行全面修改。应当明确矿业权的民事财产权属性,突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和流转制度,增加设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补偿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等。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反馈的意见,有关法律修改的准备工作2003年就已启动,迄今已经完成了修改研究报告等多份论证材料,议案所提建议受到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将会在法律修改时予以体现。
  修改矿产资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就提出了要求。我委认为,伴随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和矿业权有偿取得试点工作的进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工作,早日将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张余庆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614号)。议案提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无法有效地防治大气污染,建议再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着力对大气污染进行区域联合整治,强化总量控制,加大处罚力度。
  我委认为,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来,传统的煤烟型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在能源消费急剧增长的推动下,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一直居高不下,部分城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需要进一步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配套法规,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开始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研究论证工作,重点是研究全面推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对企业的污染监控,加大处罚力度。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起草。我委建议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由国务院将法律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黄细花等33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404号)。议案提出建议重新界定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修改征收环境噪声排污费的规定,完善限期治理制度,补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妥善解决。
  我委认为,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环境噪声”标准、环境噪声污染控制范围、环境噪声污染排污费、限期治理决定权、建筑施工噪声、部门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方面均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噪声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进行修改。经过多年的工作,我国在噪声控制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可以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要基础。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将该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