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制定海岛保护法的议案2件
褚以琳、郑茂杰等6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岛法和尽快审议并通过海岛保护法的议案各1件(第330、768号)。议案提出,海岛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领土主权、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对海岛的无序开发,导致海岛生态破坏、海岛数量减少,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立法保护。议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海岛法或者海岛保护法。
我委认为,加强海岛保护对保障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保证海岛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立法明确海岛权属、保护海岛及海岛生态是十分必要的。海岛保护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我委已于2006年8月完成了海岛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
二、1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一)关于修改
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
华岩、陈慧珠、姜鸿斌、邢克智、叶继革、袁敬华、张荣锁、李根、郑粉莉、张凤仙、孙桂华、张燕、郭小丁等393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第6、157、267、300、313、344、419、420、444、452、562、636、70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现行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经严重滞后,迫切需要对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进行改革,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同时,应当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兼顾耕地数量和质量,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完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
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对
土地管理法作了一次修改,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
土地管理法修改说明中提出:“对
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
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三年来,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试点,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在2004年出台了《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征地补偿的原则、补偿标准和来源、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以及征地程序等方面作了重大创新,规定了一系列新的措施。200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与之相配套,
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章。为了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还联合发布了有关通知,细化了指导意见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按照这一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广泛开展的试点工作,为征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但是,该法修改涉及征地制度改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有关方面的认识尚不够一致,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论证和试点,短期内难以对
土地管理法进行全面修改。
全国人大非常重视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物权法,从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角度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正在起草的农民权益保障法也考虑就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做出规定。
我委赞成修改
土地管理法,并一直跟踪和督促该法的修改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将
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