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1件
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我国有关单位从事大洋资源开发活动的法律地位,对保障我国在国际海域的开发权益和行政管理权力具重大意义。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研究。
(十一)关于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管理法的议案1件
关于浅海滩涂养殖,现行的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渔业法已有一些规定。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建议通过完善这两部法律解决。
(十二)关于制定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问题,建议作为
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管理办法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定。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7年10月11日
附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66件,要求制定法律15部,修改法律9部。审议意见如下:
一、10件代表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项目,法律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关于制定循环经济法的议案4件
徐景龙、袁承东、金志国、周晓光等123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循环经济法或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共4件(第146、213、360、388号)。议案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为给发展循环经济创造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系统和可靠的政策支持系统,建议制定循环经济法或者循环经济促进法,依法推进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循环经济法纳入立法计划,并责成我委组织起草。根据立法计划,我委认真研究各地以及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研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共召开三十多次座谈会和论证会,并与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多次就草案中的有关重要制度进行了沟通。2006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指示,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加入起草领导小组,共同进行研究和起草工作。2007年1月,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有关科研机构共170余家单位和专家,共收到反馈意见一千余条。起草领导小组根据反馈意见,与有关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协调,反复修改文本,达成广泛共识。2007年6月22日,我委召开第2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法(草案)。法律草案已于2007年8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循环经济法草案注意吸收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规范,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其他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草案规定了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企业管理制度、产业指导政策以及一系列激励政策,形成了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二)关于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4件
徐景龙、曹大正、唐健、张余庆等125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4件(第140、295、509、613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水环境污染状况十分严峻,污染治理滞后,污染事故频发,水生态破坏,饮用水安全存在诸多隐患。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完善政府责任和管理体制,建立总量控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水污染控制,应对水环境危机。还有议案建议针对建设南水北调工程,补充有关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我委认为,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污染减排目标,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水污染控制措施是必需的。为此,必须对现行
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有关方面的呼吁,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用了两年多的时间起草了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将代表议案送交有关部门,请他们在修改时参考。目前,国务院已将修订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全面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建议,已经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
为了做好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审议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我委将在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配合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做好该法的审议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