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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82.童海保等33名代表、韩平等33名代表、王丽等30名代表、白保兴等30名代表(第218号、第219号、第733号、第734号议案)提出,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核心,在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比较优势;当前我国合作金融制度存在着产权形式不符合合作制、所有人缺位、经营宗旨严重异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股权设置不合理、立法层次低、规章冲突大等弊端,建议制定合作金融法或者农村合作金融法。中国银监会认为,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经营机制的变化,我国现有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已不按合作制运作了。属于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在试点中,立法条件还不太成熟,拟在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对有关制度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国务院颁布相关行政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银监会意见。
  83.阮文忠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黄席樾等33名代表(第226号、第242号、第585号议案)提出,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大公害,反商业贿赂形势严峻;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存在制度性缺失,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对商业贿赂和贿赂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惩治力度不够,建议专门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监察部认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目前刑法修正案(六)反洗钱法等法律为有效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防止非法资金转移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对商业贿赂做了定义,并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对商业贿赂行为做了程度上的区分,并提出借鉴国际社会防治商业贿赂的做法,加强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抓紧提出打击跨国公司行贿的措施,注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相衔接。建议在进一步实施上述法律与有关规定,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反商业贿赂法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84.秦池江等30名代表(第263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任务仍然艰巨,国家有必要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推进和加速实现经济现代化的目标。现今传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已逐步向商业化方向转移;为了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确保政策性信贷业务良性发展,建议制定政策性金融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2007年中央3号文件确立了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基本方向。人民银行正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牵头制定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案,拟根据改革方案的拟订情况再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法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
  85.白世春等30名代表(第416号议案)提出,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已不完全适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真空”,易形成跨系统的金融风险,规则制定和监督执行一体化的监管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有效配合,建议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修改现行银监法、保险法证券法,设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中国银监会认为,修改现行银监法、保险法证券法,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条件尚不成熟。银监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完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改善监管理念和手段,保障我国金融安全。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当前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法涉及的改革力度较大,立法存在实际困难。建议对议案所提建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86.胡济荣等30名代表(第525号议案)提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主要由各有关部门自行推动,存在着政出多门、制度不一等问题,造成社会上各类针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认证评价活动不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盲目开展这方面工作,导致公信力下降、消费者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议制定认证法,将各有关部门推行的相关评价活动,纳入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之下。国家质检总局认为,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认证活动、监管认证机构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议案所提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涉及面较广,且条例颁布时间不长,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并就议案所提问题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
  87.金颖颖等30名代表、马蔚华等30名代表(第531号、第625号议案)提出,电子签名法对电子银行的客户身份确认问题未予明确,致使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同时,该法未明确商业银行自身电子认证服务的合法性,建议修改电子签名法。信息产业部认为,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工作和电子认证服务市场,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对该法实施两年来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立法进行评估,同时对修改电子签名法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根据论证情况决定修改事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信息产业部意见。
  88.沈爱琴等30名代表(第537号议案)提出,现行公司法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规定过于简单,与建立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建议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须承担的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议案提出的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厂安全生产规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当前主要问题是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修改公司法解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应在落实上述法律要求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89.孙桂华等31名代表(第557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弊端凸显,独立性和公开性成为制约我国审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两大难题。为推动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建议修改审计法。审计署认为,2006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在增强审计独立性、加强人大对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审计体制存在的弊端。关于我国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问题,涉及体制的重大调整,需要认真研究,慎重考虑。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审计署的意见。
  90.杨亚达等36名代表(第599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运营;由于经办机构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力不够,导致实践中难以杜绝欠缴、漏缴甚至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实践中还存在缴费费率不统一、形式不规范,基金运营管理缺乏必要监督约束等问题,建议制定社会保险税法,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依法征收、运营管理和发放等奠定法律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根据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社会保险法拟于年底前提请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管体制、征收主体、缴纳对象和方式方法都是该法的重要内容。为此,应先通过社会保险法立法解决社保基金征缴的相关问题,待该法出台实施或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相关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
  91.吕忠梅等33名代表(第666号议案)提出,我国对于非破产清算(即解散清算)长期以来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有关清算程序缺乏整体考虑,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建议制定清算法,对普通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程序、清算主管机关以及清算人等作出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清算分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目前企业破产法已对破产清算作了专门规定,尚无专门法律对解散清算进行规范,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整个清算工作是需要的。由于这项立法工作涉及对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协调,建议对本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后,再提出相关建议。
  92.楼文英等30名代表(第710号议案)提出,为了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建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加企业法人代表集中学习税法知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议案提出的建议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建议通过改进和加强税法宣传与执法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
  93.李文山等30名代表(第762号议案)提出,1991年实施的铁路法对于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铁路建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建议修改铁路法。铁道部认为,铁路法修订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全面研究,在目前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仅修改其中部分条款,达不到完善铁路法的目的,也不能满足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铁道部将进一步总结现行铁路法的实施经验,积极创造条件,为启动铁路法修改奠定基础。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铁道部的意见。
  94.罗益锋等30名代表(第794号议案)建议制定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以制止目前我国房屋短寿状况,调整房屋整体性与产权个体性的矛盾。议案附有八章七十一条的法律草案文本。建设部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已就危险房屋的管理做了规定,目前各地也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并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建设部拟在总结经验和吸收议案所提建议的基础上,对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建设部的意见,并建议在提出立法建议时充分吸收草案文本的内容。

  附件2:

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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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类数据          ┃议案数    ┃ 代表人数  ┃ 涉及立法项目 ┃ 要求制定法律 ┃ 要求修改法律 ┃备注 ┃
  ┃项目目录   \               ┃(总计220件) ┃ (6836人次)┃ (总计94项) ┃ (总计83件) ┃ (总计29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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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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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定城乡规划法              ┃  3     ┃  92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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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制定平等就业保障法或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 ┃  2     ┃  6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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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修改节约能源法             ┃  2     ┃  61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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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制定科技投入法             ┃  1     ┃  30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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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  ┃       ┃       ┃        ┃        ┃        ┃   ┃
  ┃  法计划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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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修改的法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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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修改建筑法                ┃  5     ┃  16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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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修改预算法、制定公共财政法       ┃  10    ┃  311    ┃  1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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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修改电力法               ┃  2     ┃  65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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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  5     ┃  151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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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修改标准化法              ┃  2     ┃  61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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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修改保险法               ┃  3     ┃  95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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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修改注册会计师法            ┃  1     ┃  30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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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制定的法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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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      ┃  18    ┃  561    ┃  1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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