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叶继革等30名代表(第310号议案)提出,市政公用事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涉及的范围广、专业多。当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管理、资金投入渠道单一、管理不统一、经常发生重复建设和公用设施被破坏等问题,建议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议案提供了八章五十三条的草案文本。建设部提出,上世纪九十年代建设部曾组织起草市政公用事业法,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多个行业,彼此密切相关又各有特点,统一立法难度很大,建设部正在着力推动制定一批市政公用事业单行法规。下一步将结合议案,抓紧立法准备工作,适时提请制定该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对议案关于解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问题的具体建议,有关部门可在制定或者修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研究吸收,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
60.陈晓萍等30名代表(第320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议尽快出台现代物流业促进法。议案提供了六章三十二条的法律草案文本。国家发改委认为,我国物流领域的现有部门规章比较分散,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不能适应物流业发展的需要,拟起草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制定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并建议在起草条例时尽量吸收议案内容。
61.罗益锋等30名代表(第398号议案)提出,批发市场在促进农产品全国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格局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骨干作用,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中心环节,建议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批发市场加以规范保护。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大规模农产品集散场所,在市场选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集贸市场,目前存在市场设立缺乏规则、建设标准不统一、交易方式落后、农产品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建议先起草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或相关部门规章,待出台实施后,再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提高立法层次。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意见。
62.李明凤等30名代表(第435号议案)提出,现行《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具有局限性,为了加强糖业管理,维护糖料生产者和经营者、制糖企业、消费者以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糖业健康稳定发展,建议制定糖业法。国家发改委认为,糖业的发展与糖农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季产年销和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敏感的特点,世界主要食糖生产国均采取立法规范糖业管理,保护本国糖农的利益。为促进我国制糖业稳定发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糖业协会起草出《糖业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修改。待条例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立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
63.黄春长等33名代表、周洪宇等33名代表(第447号、第787号议案)提出,产品过度包装不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破坏,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制定商品或产品包装法,控制商品的过度包装。商务部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都有对商品包装问题的规定,但目前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仍比较严重,建议在正在起草中的循环经济法中规定相应条款,并结合修改完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这方面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产品包装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在上述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以及国务院正在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中采纳议案所提建议。
64.李华等30名代表(第448号议案)提出,地理标志产品大都是民族精品、名品,具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具有天然的市场亲和力,地理标志及其保护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建议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国家质检总局认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有效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国家质检总局已建立了地理标志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建议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目前该局正在进行有关立法调研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条例研究采纳议案建议,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再根据情况研究制定法律。
65.罗蜀榕等30名代表(第551号议案)提出,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能减少生产能耗和建筑物的使用能耗,减轻环境污染,具有可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现行的法规和行政政策调控力度不够,制约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与使用,建议制定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法。议案提供了二十四条的建议草案文本。建设部认为,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利用,
建筑法、
节约能源法和正在制定的建筑节能条例中对此已都有相应规定,有关部委正在研究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拟通过修改办法进一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建设部的意见。
66.周旭等30名代表(第569号议案)提出,信息化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信息技术的应用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现有信息法律规范政出多门,缺乏统一与协调。建议加快制定信息化法。信息产业部认为,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对信息化的发展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信息产业部正在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拟在总结实施这方面法律的基础上考虑下一步立法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信息产业部的意见。
67.刘宁等30名代表(第572号议案)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1993年颁布的
储蓄管理条例的外部环境(包括社会、经济、政治、监管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其升级为储蓄管理法,并以条例为基础提出了具体的修改立法草案。中国银监会同意议案提出的修改
储蓄管理条例建议,对于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问题,需要理顺其与
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后再作考虑。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银监会的意见。
68.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576号)建议修改
商业银行法,解决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过多问题。中国银监会提出,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商业出售等方式自行处置不良资产,将面临着不良资产的定价、减免等问题,应当慎重进行或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后再予实行。该会目前已着手研究制定处置不良资产相关办法,规范商业银行通过商业出售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银监会的意见,建议对本议案的具体立法要求,在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中予以研究吸收。
69.丁海中等40名代表(第596号议案)提出,目前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开发区的二次发展,开发区原有的政策优势已逐渐减弱或淡化,现行的地方行政法规层次较低且分散不一,开发区管理习惯于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弊端凸显,为解决这方面问题,建议制定开发区法。国家发改委认为,将开发区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十分必要。鉴于目前开发区工作事关发展和改革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对开发区的建设方针、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等还存在不同认识,全国开发区发展很不平衡,建议先出台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70.马蔚华等30名代表(第62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企业年金基金、券商理财、信托计划、保险基金等领域逐步引入了资产托管制度,而且产业基金、住房公积金、私募基金等也有可能引入资产托管制度。与资产托管业务迅猛发展的势头相比,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建议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有关资产托管的统一立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资产托管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属这类企业的中间业务,加强立法确有必要。建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整个托管业务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先制定统一的资产托管法规。
71.王凤岐等30名代表(第626号议案)提出,革命老区是中国革命年代形成的特殊区域,在全国贫困人口、贫困地区中,革命老区所占比重仍然很大。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老区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力度,但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建议制定革命老区发展促进法。国家发改委认为,统筹安排好扶贫开发立法、老区促进立法、西部开发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老区发展促进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为保证这些政策的稳定和落实,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地区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
72.邵峰晶等37名代表(第678号议案)提出,我国民间积累的私人资本数量已达到了相当规模,没有专门法律对其流向予以引导,相当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高利贷、涉黄涉黑经营以及赌博等投机领域,建议制定民间投资促进法。国家发改委认为,为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当前的重要任务是积极完善配套措施和认真实施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再行探索制定民间资本投资促进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建议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
73.易昕等30名代表(第707号议案)建议修订
烟草专卖法,禁止在任何公共室内场所吸烟,禁止在财务报支香烟费用,从严控制高档香烟的生产和销售。烟草专卖局认为,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已在
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中有所规定,可以考虑由财政等部门制定细则或文件加以细化。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烟草专卖局的意见。
74.赵效定等30名代表(第729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钻石加工、交易呈现不断发展势头,同时暴露出钻石进出口和国内流通秩序混乱等问题,建议制定钻石管理法。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认为,由于钻石资源稀缺、产业发展时间短等原因,我国钻石产业尚未形成完善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导致行业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商务部积极开展了一些关于钻石立法的调研工作,但目前对制定一部钻石产业的专门法,有关部门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对议案提出有关问题,建议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对本议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现实问题,由国土资源与商务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加以解决。同时对钻石立法问题继续进行研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
30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需作进一步研究
75.许金和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刘宁等31名代表(第34号、第374号、第571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上交易规模迅速扩大,建议制定网上购物法或者电子商务法,以打击网络欺诈行为,保护网上消费者权益。信息产业部认为,当前我国网上购物或电子商务活动存在一些混乱现象,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新的交易形式,确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网上购物和电子商务的规定,但对于制定专门法律还需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信息产业部的意见,鉴于网络交易是新生事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涉及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建议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根据议案要求,对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通盘研究,提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同时请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解决现存问题。
76.钮小明等32名代表(第42号议案)提出,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日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今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快天然气工业发展,必须遵循天然气工业自身的规律,建议制定天然气法,把天然气工业发展的总原则和制度确定下来。议案提供了十一章一百四十五条的草案文本。国家发改委认为,天然气行业在勘探、开采、储运、销售、天然气田保护等方面涉及到较多的利益主体,为保护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需要加强立法,但对如何立法以及如何协调与能源法的关系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建议能源法出台实施后再研究天然气立法问题。
77.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23号议案)提出,宏观调控是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手段,建议制定宏观调控法,明确政府宏观调控责任、协调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宏观调控法是难度较大的立法项目,国家发改委正在进行立法前期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对议案所提制定宏观调控法进行深入的调查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78.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25号议案)提出,当前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劳动保障监察能力不足,建议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法。劳动保障部认为,2004年制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一条例实施时间尚短,拟在进一步加大条例实施力度,积累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请全国人大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劳动保障部的意见。
79.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26号议案)提出,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民营企业在法律地位、权益保障和相关待遇等方面与其实际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差距较大,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建议制定民营企业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包括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体现各类所有制组织在市场上的平等地位,我国已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进行立法改为按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进行立法。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已有法律、政策,进一步改进工作,在政策实施和执法工作中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80.张培阳等31名代表(第147号议案)提出,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应允许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有条件设定抵押,建议制定农村私有房产管理法,允许产权清晰的农村房屋进行登记、转让、买卖、抵押。在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后,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制度之一,允许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抵押,实际上是对这一制度的重大改变,需作慎重研究。
81.白鹤祥等31名代表(第192号议案)提出,综合经营具有竞争优势,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业的主流经营模式;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中资金融机构迫切需要与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的竞争平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机构超越分业经营限制从事综合经营的合法选择,制定金融控股
公司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制定金融控股
公司法。议案提出了七章五十一条的法律草案文本。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577号议案)提出,实行混业经营是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能力有了一定提高,能够适应混业经营的基本要求,建议制定金融混业经营法,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马蔚华等30名代表(第624号议案)建议修改
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认为,近年来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同时暴露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整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不健全、关联交易大量存在、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不严密等问题。而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多个方面,有必要在一段时间内在推行综合经营试点的同时维持现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故对于制定金融控股
公司法、金融混业经营法,或修改
商业银行法、增加混业经营内容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意见,建议按照中共中央“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决定,根据试点进程,及时总结经验,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议案所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