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冯煦初等30名代表(第69号议案)提出,信托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关立法规范只有部门规章(
信托法只是确立了信托法律关系,未针对信托行业的经营与管理作出规范)。目前多数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由于监管机构不同,适用规则不尽相同,造成信托业的不公平竞争,建议尽快出台信托业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促进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信托公司稳健经营与风险防范,信托监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已制定了信托公司及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并于今年进行了修改。议案所提问题在修改办法中已有体现,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依据
信托法制定相关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1.陈君文等30名代表(第78号议案)提出,通村公路没有纳入
公路法调整范围,缺乏稳定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路政管理主体缺位、执法依据不足,路产路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建议修改
公路法,将农村道路纳入调整范围。交通部认为,议案提出的具体立法要求,已在交通部有关规章和文件中得到体现,目前公路保护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交通部将在起草中充分考虑议案的建议,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责任主体、管理手段、资金渠道;目前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仍处在探索、试点改革的初步阶段,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体制模式,待时机成熟再着手对
公路法进行修订。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交通部意见,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公路保护条例解决议案要求,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再根据情况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律。
42.童海保等34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邬露露等30名代表(第118号、第244号、第33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战略的推进,城市拆迁改造范围不断扩大,因利益冲突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日渐增多,现行法律制度在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等方面存在缺陷;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有必要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罗蜀榕等30名代表、孙桂华等31名代表(第550号、第560号议案)提出,现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存在执行标准过于含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修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区别对待社会保障型住宅和商品房,补充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控等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修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拆迁及保护等原则,国务院即将据以修改相关条例,建议通过修改条例及制定有关细则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徐景龙等31名代表、陈慧珠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陈士能等30名代表、胡济荣等31名代表、吴江林等30名代表、丁海中等40名代表(第119号、第150号、第375号、第411号、第527号、第568号、第595号议案)提出,商会、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自律性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一部分重要的社会经济职能;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存在着功能不全、公信力不高、立法缺位等问题,建议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其中第150号、第411号分别提供了八章五十八条和九章六十四条的法律草案文本。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商会或行业协会代表并维护商会或行业参与者的利益,在贯彻政府意图、协调行业发展、沟通市场信息、反映企业要求、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各种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已有7000多家,确需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但由于历史沿革、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原因,现有的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情况差别较大,职能各不相同,立法难度较大,制定专门法律条件不够成熟。建议先由国务院及有关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条例或者管理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待取得经验后再制定专门法律。
44.徐景龙等31名代表、章联生等31名代表(第120号、第203号议案)提出,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着官办色彩浓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而政府的监管、调控职能缺位,造成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混乱,市场功能发挥不足,建议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中介组织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由于各种中介组织在社会功能、运作方式、行业发展程度等方面差别较大,宜按服务性质、法律关系和发展成熟程度分别立法。对营利性中介组织,国家工商总局重点对经纪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了
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将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中介组织,一般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可以考虑在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等相关立法时加以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
45.童海保等34名代表、纪尽善等30名代表、袁敬华等30名代表、罗益锋等30名代表、孙桂华等30名代表、黄琼瑶等30名代表、邓志芳等31名代表(第127号、第303号、第357号、第402号、第433号、第477号、第542号议案)提出,我国国债发行和管理中存在利率市场化不够、发行方式不够完善、二级市场发展尚未形成完整和统一的收益率曲线、品种较少、监管力度较弱、企业债发行滞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持有国债的份额偏低,建议制定国债法。财政部认为,我国国债立法比较薄弱和滞后,急需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国债条例已列入2007年财政立法工作规划,正在组织开展相关研究起草工作。待条例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再研究制定国债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46.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29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普查立法滞后,被调查者的配合与支持度下降,组织实施普查的难度较大,建议尽快制定普查法,以加强对普查对象资料的保护,规定普查的保障措施,突出强调普查的法律责任。国家统计局认为,有关普查组织实施、经费及法律责任等有关普查的内容已在
统计法修改中予以体现。与此同时,国务院颁布了《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规,对专项普查工作进行了规范,待上述办法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制定普查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统计局意见。
47.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76号议案)提出,
招标投标法的某些制度缺失和监管缺失,使招投标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存在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招标人片面强调最低价格、阴阳合同等问题,建议尽快修改
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认为,目前各有关方面对修改
招标投标法的意见不统一,国务院决定先行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发布的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后再着手修改
招标投标法。目前条例初稿正在征求意见,议案所提建议已在条例中研究采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48.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182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没有专门规定,使得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法律界限难以界定,建议制定民间借贷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受
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直接调整,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由
刑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进行规范,对制定统一借贷法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的意见,为解决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建议先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章或办法。
49.张力等31名代表、袁承东等30名代表、秦池江等31名代表、孙工声等30名代表、胡平西等30名代表(第185号、第212号、第262号、第668号、第730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信用化程度低,信用观念、信用行为和信用环境存在严重缺陷,失信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处和有效控制,征信业管理体系不健全,建议尽快制定信用法、信用信息公开法、征信法或者征信管理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不仅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加快信用立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由于对如何立法认识分歧,目前拟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待时机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50.张明梁等30名代表、郑霜高等33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赖每等31名代表、梁毅等30名代表、李如成等30名代表(第191号、第321号、第373号、第506号、第528号、第529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频发,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议修订
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事故处理的执行主体,强化违法生产的法律责任。国家安监总局认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同时
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不长,建议通过进一步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及时制定配套规章,报请国务院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高安全生产的法治水平,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安监总局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配套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的执法力度和工作力度,切实解决议案所提及的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尽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好转。
51.韩平等35名代表、胡平西等30名代表、孙工声等30名代表(第214号、第334号、第669号议案)提出,我国实行隐形全额存款担保,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全部存款保险责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不利于金融长久稳定,建议加快制定存款
保险法,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健全我国金融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将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该条例的起草工作,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制定相关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52.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41号议案)提出,利用短信息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而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其作出明确规范。要彻底预防和根治手机短信违法犯罪,应尽快制定短信法。信息产业部认为,信息产业部已于2002年与相关部门共同启动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现已形成规定草稿。信息产业部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继续推进规定的制定工作,待规定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制定专门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信息产业部的意见,建议信息产业部在制定管理规定时认真研究采纳议案建议。
53.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4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外资垄断性并购已经或者正在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威胁,甚至可能会影响国防安全,目前我国一些涉及经济安全的法律不健全,建议制定国家经济安全基本法。在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后,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在金融、能源、信息、粮食和其他重要产业方面,防控制、防冲击和防渗透的任务十分艰巨,经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虽然
反垄断法已对此有所规定,但覆盖面不够宽。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对国家经济安全及其立法问题的调研论证,同时尽快制定相关法规,解决现实需要。
54.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54号议案)提出,展览法有利于控制展览业发展无序的局面,有利于推动展览业的市场化,有助于提高政府对展览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水平,有利于展览行业组织作用的发挥,建议制定展览法。商务部认为,目前我国会展业快速发展,由于在管理体制、展馆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了我国展会数量增长快但行业发展效率不理想的现状,有必要制定能够综合调整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商务部已着手相关立法调研工作,拟在时机成熟时先出台部门规章,再考虑制定法律法规。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55.肖正海等30名代表、朱震刚等30名代表、王午鼎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杨兴富等31名代表、童海保等34名代表、邓志芳等31名代表(第279号、第280号、第337号、第368号、第450号、第606号议案、第763号议案)提出,工资作为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对就业质量、保障水平、岗位稳定等诸多方面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目前我国恶意欠薪现象严重,工资分配在地域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行业之间、管理人员与一般员工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非常严重,国家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建议制定工资法或者企业工资法。劳动保障部认为,现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法律效力不高、强制性不够,难以对劳动者工资权益起到强有力的保护作用,有必要尽快对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专门立法规范;目前劳动保障部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企业工资条例,并拟在
建筑法修订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针对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立法建议,拟在上述措施实施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制定工资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劳动保障部的意见,建议先在企业工资条例中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6.童海保等34名代表(第288号议案)提出,我国彩票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本上是自我监管,造成政企不分、监管不力、案件不断等现象,建议尽快制定彩票法。财政部提出,《彩票管理条例(草案)》历经8年起草,已正式报送国务院,议案所提立法设想,在草案中已予考虑。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彩票是社会公益事业筹资的补充手段,应当控制规模、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建议尽快协调出台《彩票管理条例》,规范议案所提问题。
57.练知轩等30名代表、吴结才等31名代表(第307号、第603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混乱,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等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是物业管理模式存在弊端、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协调、现有法律规定难以解决许多物业纠纷,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建设部认为,为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结合新出台的
物权法,正抓紧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同时通过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落实条例规定,努力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建设部意见。
58.林强等30名代表(第309号议案)提出,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大,范围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规范相对薄弱,目前只有《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些相应规章,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建议出台个体工商户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权益保障、终止和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议案提供了七章一百零七条的草案文本。国家工商总局认为,《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颁布以来,对确立工商户法律地位、规范个体经营行为、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有些规定确实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赞同制定个体工商户法或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通过修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解决议案提出的要求,并请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积极吸纳议案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