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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1994)[失效]

  六、本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一)“期初进项税额”栏,为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应根据“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填写。
  (二)“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
  七、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一)第十七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数。
  (二)第二十一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三)第二十三项“已交纳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交纳的税款。
  八、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九、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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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税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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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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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版2       
百万元版3       
千万元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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