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1994)[失效]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



  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核 收 人 签 字:
审核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第二联略--编者注)

  附件二: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至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
  登记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地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