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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第二联略--编者注) 附件二: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至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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