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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199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4]272号)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地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征税申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的情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附件一: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
  登记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
  名 称


 


法定代表
  人 姓 名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
  及 账 号


 

经济性质

 

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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