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期间,按照国家对援外人员的健康要求,对志愿者进行身体复检和心理健康测试等。
集中培训、身体复检和心理健康测试均合格的,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或相关承办单位与入选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同时统一安排办理签证等外事手续和保险、国际机票等。
第七章 援外青年志愿者全国培训基地
第二十四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全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认定、授权,按照有关培训要求,具体承担援外青年志愿者培训工作的高校等单位。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较好的志愿者工作基础;
2.较强的师资力量;
3.丰富的出国人员培训经验;
4.适宜的住宿条件和培训场地。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按照项目要求制定培训方案;
2.组织培训师资;
3.提供适宜的培训场地;
4.为志愿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宿条件;
5.按有关要求组织援外青年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6.承担援外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
7.完成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符合培训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介绍;
2.志愿服务工作及培训出国人员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3.承担援外青年志愿者有关工作的打算。
第二十八条 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审定后,将授予“中国援外青年志愿者全国培训基地”牌匾。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将按年度对培训基地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修改权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