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7]9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群众组织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用的重要指示,履行好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年具体利益的职能,团中央结合当前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实际,制定了《“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7年6月6日
“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履行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年具体利益的职能,实施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共青团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共青团重点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现提出“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1.积极参与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决策,做好青少年利益协调。参与研究制定涉及青少年利益的立法和公共政策,充分体现青少年的利益。主动提出青少年专项立法和政策建议并协助制定,逐步完善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对于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具体问题,向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出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决策。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建立和加强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积极参与执法检查、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争取把涉及青少年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落到实处。
2.收集和反映青少年的意愿和呼声,畅通青少年的诉求表达。依法保障青少年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政治权利。引导青少年以理性、合法、有序的形式表达利益需求。加强与青少年的密切联系,畅通青少年表达渠道,收集分析青少年愿望和需求。发挥青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民主协商作用,健全团组织向党政汇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青少年权益维护方面的问题和情况。面向社会表达青少年利益诉求,建立与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制度,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