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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朝克等3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议案第0048号),建议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指令性立法计划。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由民族委员会审议。接到该议案后,民族委员会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使用汉语汉文,满族在近代转用汉语汉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语种在80个以上,分属5个语系;21个民族有本民族文字,其中有些民族使用2种以上文字。新中国成立后,又先后帮助12个民族创制了16种文字。其中,一些少数民族根据地域不同创制了1种以上的文字。因此,我国目前实际上有50多种少数民族文字。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并通过立法保障各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根据宪法确立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也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对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此外,民族自治地方也先后制定了30多件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规。通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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