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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5日)废止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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