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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管理办法

  青年教师奖由霍英东教育基金会一次直接发给获奖者本人。在国外的获奖者,在回到国内的高等院校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后,由霍英东教育基金会一次直接发给本人。
  第十条 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必须按《申请书》申报的项目计划及时间开展工作。在项目期内因故中止项目工作,需经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同意。未能及时开展项目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基金会提供的资助,已支出部分的款额由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或其所在单位偿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仅退回余款)。青年教师基金使用期限一律为三年,逾期不领取使用,作为自动放弃对待。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如调动工作,调入单位须为高等学校并能保证项目工作继续进行,经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同意,基金会资助项目可继续执行,接收的高等学校有责任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书面(一式三份)向霍英东教育基金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在项目执行期间,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可随时派人对项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工作有严重问题,霍英东教育基金会有权中止提供费用。
  青年教师奖获得者亦在得奖后三年内,每年将本人的工作情况、成果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12月1日之前书面(一式三份)报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要认真填写《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书》(简称《总结报告》),并附成果资料、有关论著、经费使用情况(各一式两份)。由所在学校聘请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由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印制的项目验收书,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函复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所在学校。
  对于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的学校,基金会可停止或减少该校下一年度的青年教师基金或青年教师奖的申报名额。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在发表、出版基金会所资助项目的论文、专著及成果时,应注明“该项目得到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的字样。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基金或青年教师奖获得者,在项目期限结束后,如仍符合条件,可以继续申请或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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