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要招收残疾人,并在专业设置和收费等方面予以照顾。
为农村残疾人举办种植、养殖、编织、缝纫、修理等实用生产技术培训班。
第十八条 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参加生产劳动。
推行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举办和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组织残疾人个体从业。
县级残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在劳动、工商等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扶持措施,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第十九条 切实将扶持农村残疾人脱贫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第二十条 普及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
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对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特殊照顾,逐步增添适合各类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项目与设施。公共图书馆开设盲文及有声读物室(专柜)。
县、区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或体育比赛、文艺汇演,组织残疾人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活动,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第二十一条 宣传残疾人事业,增进理解与支持。
广播站、电视台、报刊开设残疾人节目、栏目,并利用板报、墙报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倡导扶残助残的风尚。
第二十二条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红领巾助残”、“建家做友”以及适合当地特点的助残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做好供养、救济、补助工作;对城镇残疾人配偶、子女户口的“农转非”,给予特殊照顾;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
残疾人保障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