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贯彻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的通知

  --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群众组织。
  --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残疾人事业,扶助残疾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给予方便和照顾。
  --建立志愿工作者队伍,义务为残疾人服务。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和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实施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普查残疾人状况,掌握残疾人数量、类别、分布、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生活、婚姻等基本情况,建档立卡。
  第十三条 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第十四条 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组织康复医疗与训练,帮助残疾人恢复、补偿功能,增强自理和参与能力。
  县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康复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康复工作。
  依托初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社区服务网络、残疾人组织、计划生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家庭,开展社区康复。县级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乡(镇、街道)设立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第十五条 县级残联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组织用品用具供应和维修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
  第十六条 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管理,统一规划、实施和评估验收。
  县(市、区)建立特教学校,乡(镇)设特教班,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幼儿进行学前教育。
  开展青壮年残疾人扫除文盲工作。
  第十七条 残联和有关部门,根据劳动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培训残疾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