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
贯彻《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的通知
(1994年11月29日)
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完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建立有活力的运行机制,推进残疾人事业向纵深发展,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
《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指导基层残疾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按照“要则”的规定做好残疾人工作。
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完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建立有活力的运行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指县以下(含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扶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四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主要指导原则是:
--贯彻
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工作议程,实行目标管理;
--坚持“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
--贯彻“融于一体、适应特性”的业务路线,采取“面向实际、因地制宜”的工作方法;
--完善残疾人工作体系,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健全残疾人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增强活力,发挥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