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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贯彻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的通知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
 贯彻《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的通知
 (1994年11月29日)


  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完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建立有活力的运行机制,推进残疾人事业向纵深发展,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
  《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指导基层残疾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按照“要则”的规定做好残疾人工作。

              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完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建立有活力的运行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指县以下(含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扶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四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主要指导原则是:
  --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工作议程,实行目标管理;
  --坚持“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
  --贯彻“融于一体、适应特性”的业务路线,采取“面向实际、因地制宜”的工作方法;
  --完善残疾人工作体系,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健全残疾人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增强活力,发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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