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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国税发[1994]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有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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