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1994]冶黄字第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施行。

                             冶金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黄金工业的改革步伐,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黄金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勘)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金地勘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原来的拨款方式改为贷款方式。
  第三条 黄金地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年度黄金地勘资金规模纳入国家地勘费用计划。
  第四条 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回收业务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委托有关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
  第五条 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六条 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独立金矿和共生金矿详查、勘探阶段(以下“勘探”均指“详查、勘探”两个阶段)的地勘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新矿区的开发。

第二章 黄金地勘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黄金地勘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开展黄金地勘工作,有还本付息能力。
  (二)勘探矿区秩序良好,并有经省级储量管理部门或地勘单位批准的地质普查报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