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199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和发证机关作了调整,并制定了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现将《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1月1日起,取消镍材出口许可证管理,将麻黄素并入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类;增加电风扇、部分棉毛织物为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水泥项下增加水泥熟料。
二、1995年1月1日起,对新增试行配额招标的石蜡、水泥、棉涤纶漂布、兔毛、地毯、鲜蜂王浆(粉),发证机关调整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
三、1995年试行配额招标的共24种出口商品,即:“原木、人参、镁矿及其初级产品、氟石块/粉、大蒜、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蜂蜜、棉漂布、蔺草及制品、甘草制品、羊绒、无毛绒、甘草、水泥、石蜡、薄荷脑(油),棉涤纶漂布、松香及松脂、兔毛、地毯、鲜蜂王浆(粉)”。其中人参、镁矿及其初级产品、薄荷脑(油)、羊绒、无毛绒等五种商品,由指定特办发证,所有外贸企业均须到指定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的19种配额招标商品,在京的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有外经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地区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任何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四、凡试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海关须凭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五、各发证机关在发放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协调价格、《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在签发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的出口许可证时,应参照上述招标商品的发证原则发证。
七、对纺织品设限国家出口棉漂布、棉涤纶漂布、地毯、苎麻纱和苎麻坯布等配额招标商品及新增部分棉毛织物,企业凭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到规定的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双证”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