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B股风险基金缴纳方式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B股结算会员:
为进一步防范B股结算交收风险,保障B股交收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交字[1997]19号文件的批复,我所将于1998年4月1日起改进深圳B股风险基金缴纳方式,具体方案如下:
一、 每个B股结算会员所需缴纳风险基金的基数是:基本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为50万港元,一般结算会员为30万港元。
二、每季度初,由本所国际结算部根据每个结算会员上一季度的交易量计算各个结算会员除基数以外应追缴的部分,凡季度交易量超过6千万港元(不含6千万)的结算会员均需追缴风险基金,追缴部分以每超过1千万港元的交易量需缴纳10万港元风险基金计算,不足1千万港元的部分按1千万港元计算。
三、每个结算会员交纳风险基金的总数设有上限,即基本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不超过100万港元,一般结算会员不超过60万港元。
四、本所国际结算部将根据1998年1季度各结算会员的B股成交额计算应追缴的风险基金数额,并于1998年4月5日向各B股结算会员发出风险基金追缴款付款通知书。境内B股券商的追缴份额由国际结算部在其渣打银行帐户中扣除,境外B股券商则须将款项汇入本所指定帐户。每季度初各B股结算会员收到此付款通知后,须按时完成风险基金追加份额的缴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