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交收担保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
证券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推动证券结算基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范交收担保品管理,我公司制定了《交收担保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收担保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结算参与人交收担保品的管理,维护结算系统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参与人,是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结算参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收担保品是指根据本办法、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及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的规定,由结算参与人提交给本公司的,或本公司直接取得的用于担保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证券等资产。
交收担保品为证券的,应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的证券。
债券回购质押债券及结算参与人提交的非证券类交收担保品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交收担保品的担保范围即结算参与人的违约金额,包括资金交收账户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因处置担保品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因处置事宜发生的合理支出。
第五条 本公司依据保护结算系统安全、保护市场稳定和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交收担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