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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结算参与人证券处置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结算参与人证券处置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了保证证券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经研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第
七十条
规定,向我公司沪、深分公司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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