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建设,产权归属本单位法人或农村集体组织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归属其他单位法人或农村集体组织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按照供货进度、采购合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以及相关原始凭证,据实结算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等采购合同款。由项目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实施集中采购所需支付的货款,由同级
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先查验项目农户的建成资产签收清单,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集中采购的沼气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等,应附有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以及项目农户的建成资产签收清单。
第二十三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户数;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等的采购合同价、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