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沼气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的购置、技术工人的工资、对农户的直接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
严禁各地区、各单位虚报或重复申报项目户数、未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助农户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工作,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现金支出管理,除支付技术工人的工资、差旅费等费用和对农户的直接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采购等其他支出都应按相关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要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严禁从农民自筹资金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八条 农村沼气项目如有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沼气池和需要农户使用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产权归属农户,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处理,待核销包括“沼气灶具及配件购置费”、“进出料设备购置费”、“建材购置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报废工程损失”、“技术工人工资”、“对农户的直接补贴”等,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