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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或项目实施方案未批复的;

  (二)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三)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地方农村沼气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的采购由项目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沼气灶具及配件由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招标结果实施集中采购;主要建材需实施集中采购的,由项目县根据农户意愿,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的品名、数量、采购价格、技术规格、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合同内容应以简便透明的方式向农户(含农场职工,下同)公示?接受农户监督,保障农户权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沼气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中,凡农户自筹资金均由农户自主安排用于项目建设,严禁强迫农户上缴自筹资金或将自筹资金纳入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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