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农业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沼气项目特点,我们制定了《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七年九月八日
附件: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沼气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沼气项目,包括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类型的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沼气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