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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指引

开放式证券投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与销售代理人约定,由销售代理人在特定的日期,按与投资者约定的金额,提出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协议,确定能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的基金品种。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定期定额单次最低申购金额,也可以设定定期定额累计限额。
  第五条 投资者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一次性开通方式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也可以采取多次逐笔申报方式办理定期定额申购。
  第六条 采取一次性开通方式的,销售代理人必须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销售代理人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的申购金额,应与原定期定额申购开通申请中填写的申购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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