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转换业务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只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须符合以下规定规定:
(一)转出和转入基金由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二)转出和转入基金均委托由本公司办理登记过户等相关业务;
(三)转出和转入基金使用同一个基金账户;
(四)转出和转入申请均向同一销售代理人提出;
(五)转出基金份额处于非冻结状态;
(六)申请转换的期限或份额不低于相关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最低转换期限或最低转换份额;。
(七)其他规定。
第四条 基金转换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T日,投资者在销售代理人处以“份额”为单位提交转换申请;销售代理人于日终将有关数据传至本公司系统。
(二)T日晚,本公司系统对有关转换申请进行有效合法性检查后,以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请当日的单位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传送相关基金管理人。
(三)T+1日,基金管理人对有效转换申请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对转出和转入基金份额的同时确认,构成对基金转换申请的有效确认;基金管理人仅确认其中之一,本公司系统按其拒绝基金转换申请处理。
基金管理人对有效转出和转入基金份额可做全额确认,也可做部分确认。当日未获确认部分,本公司系统自动做无效处理。
(四)T+1日,本公司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结果,进行最终清算和登记过户,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相关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
(五)T+2日,本公司根据前日清算结果进行相关资金交收。
第五条 投资者按基金契约和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缴纳基金转换费用。
第六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