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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建立、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及农副产品集散地、主销区大型市场以及产区能够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专业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完善。
  (四)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势流通企业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申报专项资金的流通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运用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尤其是到农村建立营销网络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等。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流通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以及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必须的申报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财政部要求的其他要件。
  第九条 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资金用途、支持对象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以及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年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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