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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4号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财政厅(局):

  为加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农增产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为了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确保实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立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以助农增收为重点的农产品、农资等重要涉农物资的市场价格、供求状况以及科技等信息服务。
  (二)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包括优势流通企业的配送中心本身功能改造及配套的冷链储运系统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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