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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补助资金帮助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中央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帮助、支持、鼓励和引导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前,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财政原则上也要安排适当资金,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

  (三)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国发[2007]24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市县人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政策出台后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购建廉租住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中增设03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专门反映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情况;在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中增设03项“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科目,专门反映廉租住房租金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租金收支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库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用于维护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用于管理开支范围,包括支付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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