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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避免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重复交叉;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时,要考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将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其出售收入也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三、多渠道筹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一)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状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专项补助)予以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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