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综[2007]53号 2007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
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发[2007]24号文件对于如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围绕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渠道积极筹措所需资金,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
二、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配套措施
(一)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积极参与购建廉租住房的核定工作;在划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基础上,要积极参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要参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参与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适时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