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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

  (四)城市建设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各项之和。
  1、土地出让业务费: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支出。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指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的标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3、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指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支出。
  4、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支出。
  5、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指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6、其他支出:指经财政部门核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上述所列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统计表》(表5)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应缴国库:指根据新增建设用地的实际批准情况,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核定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
  1、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2、有偿使用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其他:指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已缴国库:指实际已缴入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已缴国库数大于应缴国库数,请在填报说明中作详细说明。
  1、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2、有偿使用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其他:指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支出合计: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各项支出之和。
  1、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的支出。
  2、耕地开发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用于耕地开发的支出。
  3、土地整理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的支出。
  4、其他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六、《土地储备情况统计表》(表6)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共同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期初储备:指本季(或本年)初已储备土地面积余额。
  (二)当期储备:指本季(或本年)内新增加的土地储备面积。
  1、收回储备: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依法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1)无偿收回: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依法无偿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2)有偿收回:指本季(或本年)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有偿收回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2、收购储备: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有偿收购存量建设用地面积。
  3、优先收购: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优先收购的土地面积。
  4、征收: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
  5、其他:指本季(或本年)按规定采取上述列举方式之外进行储备的土地面积。
  (三)当期处置:指本季(或本年)内已处置的储备土地面积。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以及其他处置方式处置的储备土地面积。
  1、划拨:指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面积。
  2、出让:指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面积,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面积。
  3、租赁:指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面积,不包括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出租利用储备土地的面积。
  4、其他:指采取上述列举方式之外处置的储备土地面积。
  (四)期末储备:指本季(或本年)末实有的储备土地面积余额。
  (五)期初储备资金余额:指本季(或本年)初的土地储备资金余额。
  (六)当期储备资金收入:指本季(或本年)内新增加的土地储备资金。
  (七)当期储备资金支出:指本季(或本年)内实际支出的储备资金。
  (八)期末储备资金余额:指本季(或本年)末的储备资金余额。
  (九)财政部门拨付的征地费用和拆迁补偿费: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财政部门拨付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十一)经财政部门批准举借的金融机构贷款: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十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十三)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上述各项土地储备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四)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拆迁补偿费的支出之和。
  1、土地补偿费: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补偿费的支出。其中:从土地补偿费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在表中予以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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