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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7]36号 2007年6月10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建[2007]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依法对原国有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的相关费用,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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