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置办公用房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7]21号 2007年3月12日)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能否用于购置办公用房的请示》(冀财综[2007]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实需要购置办公用房的,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置办公用房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超面积购置办公用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通过当地政府统一配置解决办公用房的,原则上不得再行购置新的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