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国家邮政局和省邮政管理局应当利用可以公开的邮政业统计信息,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为企业及社会公众服务。
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邮政业统计信息咨询,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邮政业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误的,应当向统计部门提出,由统计部门核实订正。
邮政业各单位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部门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部门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邮政业各单位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 奖励与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邮政局或者省邮政管理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二)在改进和完善邮政业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三)在完成规定的邮政业统计调查任务,保障邮政业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进行邮政业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在邮政业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六)在邮政业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邮政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邮政局或者省邮政管理局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