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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邮政局、省邮政管理局、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五)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奖惩;

  (六)以加盟或代理方式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要负责加盟或代理企业的与其业务相关联的统计工作;

  (七)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组织、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邮政业各单位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统计调查计划与统计制度

  第十三条 邮政业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邮政业统计调查。前款所称的邮政业统计调查,是指国家邮政局或者省邮政管理局进行的搜集邮政业运营和发展情况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十四条 邮政业统计调查计划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邮政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等。

  第十五条 邮政业统计调查分为全国邮政业统计调查和地方邮政业统计调查,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分别由国家邮政局、各省邮政管理局编制,并按下列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调查对象属于邮政业范围内的全国邮政业统计调查,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由国家邮政局综合统计部门编制(局内其他相关职能机构对邮政业的统计调查,由局综合统计部门归口审核),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二)调查对象属于邮政业范围内的地方邮政业统计调查,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由省邮政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编制(省邮政管理局内相关职能机构对邮政业的统计调查,由本局综合统计机构归口审定),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报国家邮政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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