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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邮政业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规划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邮政业统计规章制度,制定邮政业统计调查方案,制定邮政业统计指标体系及解释,审定邮政业统计标准;

  (四)负责国家邮政局统计信息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并运用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传递、发布、存储工作;

  (五)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邮政业的基本统计资料,对邮政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邮政业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国邮政业发展统计公报;

  (七)组织指导邮政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检查邮政业内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九)组织开展邮政业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第十条 各省邮政管理局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在相关综合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局各职能机构和行政区域邮政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邮政局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结合本省邮政业管理的需要,制定本省的邮政业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和管理统计调查表式,监督检查统计规划和统计制度在本地的实施;

  (三)根据本省邮政业管理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省邮政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组织指导本省邮政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检查本省邮政业内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邮政业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三)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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