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和统计台帐。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虚报和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情况和数据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邮政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六条 邮政业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制定政策、执行计划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解决本单位开展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提供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邮政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承担统计法律、法规在邮政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省邮政管理局受国家邮政局委托,承担统计法律、法规在本区域邮政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邮政业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承担综合统计职能。

  第九条 国家邮政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国家邮政局各职能机构和各省邮政管理局、邮政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邮政业统计调查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