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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业统计工作,加强邮政业统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业统计,是指邮政监管机构依法组织进行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各种邮政统计资料的活动。邮政业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统计法》《实施细则》,按照邮政业管理需要建立邮政业统计指标体系,进行邮政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运用各种统计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邮政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发布邮政业信息,做好统计咨询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邮政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管理局和邮政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统计活动。邮政业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境内从事寄递服务的各类企业(含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经济类型的快递企业)和单位,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以及邮政业其他从业企业。

  第四条 邮政业统计工作实行国家邮政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邮政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邮政业统计工作;各省邮政管理局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邮政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提供有关邮政业统计资料。

  第五条 邮政业各单位(包括:国家邮政局、各省邮政管理局和邮政业企业事业单位,下同)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规模小的单位须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落实;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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