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环保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环保理念,在封装物、服务车辆、服务场所、工作环境等方面达到环保要求。
4.3.2 员工发展
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员工发展规划,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员工成长。
4.4 服务时限
快递服务时限指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间间隔。
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
b) 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
4.5 服务费用
4.5.1 告知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
告知的内容应包括:
a) 快递服务计费的起重及费用;
b) 快递服务的续重及计费单价;
c) 附加服务的费用。
4.5.2 重量计费原则
计费重量应取快件的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
4.5.3 服务费用设置原则
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
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6 服务场所
4.6.1 作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配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的作业场所。
4.6.2 营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到邮政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顾客。
快递服务营业场所应有组织标识。
4.7 设备与设施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封装器械、办公设备等),并应定期维护更新。
计量器具应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运输工具应使用封闭式的运输车辆,车辆宜有组织标识。
4.8 信息管理
快递服务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信息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提供同城快递服务的组织应具备存储服务统计信息、顾客信息和投诉信息的设施,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