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
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环境监管。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涉铅污染企业和造纸行业企业违法问题,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导致环境违法问题严重、大型企业集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问题突出的,要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对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工作手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着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不断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及政府投资项目中虚假招标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土地、规划、拆迁等环节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